走进大宁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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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创
1383年,晋王朱棡(朱元璋三儿子晋恭王)按马皇后之意,出资4700两纹银在太原按司街西口17号,为明皇宫太医陈乾忠与马太医之后马禹臣创设了大宁堂药铺。1621年,出身自书香世家,博通经籍,妙解医术、弘毅宽厚之贤士,廪生陈谧(字右玄)掌管大宁堂于晋商故里太原。1639年其密友傅山进驻坐堂辅佐,成为大宁堂奠基人。“大”最大、大众也,“宁”宁静平安、安宁安定之意也。“大宁”,意在悬壶济世,天下安定,百姓康宁。“大宁堂”坐落于钟楼街按司街西口17号,四千七百两白银起家,因傅山坐堂而闻名,因药效神奇而传世,秉承堂训,大德大爱,塑造了浑厚的大宁堂传承600余年非物质文化遗产。
中兴
大宁堂设立之初主要服务于晋阳古城百姓与晋王府。明朝灭亡后,奠基人傅山反清复明,与清王庭势不两立。他的民族气节一直指引大宁堂牢记“大宁”使命,清朝时期始终秉承远离官府之宗旨,严守堂训,青囊方术,寿世婆心,商誉日趋显赫,分号林立各地,“阎浮病苦能除却,不愧堂名是大宁”的美名广为传颂,成为服务百姓名堂。至民国军阀混战时期,大宁堂虽经战火焚烧,但仍屹立不倒,并被阎锡山指定为都督府特供药铺。大宁堂药效与服务折服官府与百姓,阎锡山特为大宁堂题“意美延年”牌匾,并亲自骑马敲锣打鼓悬挂。民国时期大宁堂再次失火重建为上下两层,成为太原第一高楼,十分醒目。第二次火烧后的大宁堂,生意更为兴隆,红红火火,来往大宁堂的各地药帮络绎不绝,常年进驻。1917年,大宁堂开展邮递业务,名声远扬。名医名堂相得益彰,阎浮病苦烟消云散,成就了老字号大宁堂600年的“国药”传奇!
生变
逆盘
但是,好景不长,随着改革开放,一煤独大,山西轻工产业逐步被边缘化,而且随着管理、设备、技术的落后以及管理层腐败等问题,曾经享誉三晋的春笋牌电视机、海棠牌洗衣机、芳芳牌洗衣粉、华杰牌电子表等国营品牌企业纷纷倒闭。太原中药厂也未能逃此厄运,1999年资不抵债,宣布进入破产程序,2005年破产终结。
生变
1956年,“大宁堂”被公私合营,前店改为国营“大宁堂药店”,后厂改为国营“太原中药厂”,从此大宁堂告别了“前店后厂”的传统经营格局,头身分离,老号商誉文化一掰两半。虽然如此,大宁堂传承人“太原中药厂”仍然坚持大宁堂传统经营理念,并将“傅山”字样及头像注册为企业商标,有序经营。字号虽然头身分离,但公司紧跟一线老字号脚步,逐步发展成为拥有上千万固定资产,240台(套)机械加工设备,在册职工483名,年产值3000多万元,年利税500万元的大型企业,经营业绩在国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!
逆盘
但是,好景不长,随着改革开放,一煤独大,山西轻工产业逐步被边缘化,而且随着管理、设备、技术的落后以及管理层腐败等问题,曾经享誉三晋的春笋牌电视机、海棠牌洗衣机、芳芳牌洗衣粉、华杰牌电子表等国营品牌企业纷纷倒闭。太原中药厂也未能逃此厄运,1999年资不抵债,宣布进入破产程序,2005年破产终结。
抗争
2004年公司在太原经济开发区唐明路39号新建生产基地,并于2005年公司再次恢复使用“大宁堂”老字号。同年国药控股山西省药材对此提出异议,并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,从此大宁堂人走上了漫长的马拉松诉讼抗争之路。字号之争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,但大宁堂人仍然用心坚守,边打官司边发展。十几年来通过3次涵盖片剂、散剂、丸剂(蜜丸、水丸、水蜜丸、浓缩丸)、胶囊剂(软、硬胶囊)、颗粒剂九条生产线的gmp认证,生产规模和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。抗争中的大宁堂人,“秉承堂训,以人为本,诚实守信,精益求精”,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。
公司在传承传统中药的同时,不断拓展健康产业,将保健品纳为公司的补充产业,成为山西药品保健品gmp双认证企业。
重生
2018年1月26日18时23分,获悉公司胜诉,最高法终审判决“大宁堂”字号及商誉归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所有,2018年2月1日正式收到终审判决书,至此历时近13年4500天抗争,“大宁堂”头身终于团圆,至此我国两院暨最高检与最高法,以法律形式确认大宁堂是一个具有600余年历史商誉的老字号,是一个拥有傅山传统秘方的老字号,是一个具有傅山秘制工艺的老字号。
涅槃重生之路
2005年10月6日,山西省药材公司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递诉状,起诉太原大宁堂药业使用“大宁堂”字号侵犯其商标权;
2006年8月1日,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;
2006年8月20日,省药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;
2007年8月7日,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改判省药材公司胜诉;
2009年6月26日,大宁堂药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;
2010年3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大宁堂药业再审请求;
2010年9月16日,大宁堂药业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“民事抗诉申请书”;
2013年3月17日,大宁堂药业再次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“民事抗诉申请书”;
2013年6月14日,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递“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报告书”;
2014年3月20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;
2017年9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(2015)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,终审判令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2006)晋民终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;维持山西省太原中级人民法院(2006)并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。
2018年2月1日,大宁堂药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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